工程总承包模式更适合总价合同
国际通行的EPC和DB通常为固定总价合同
国内工程总承包试点中也常采固定总价模式
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38号判决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6月23日,西点公司与协鑫公司就协鑫公司110kv开关站及线路工程签订《四川协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110kv开关站及供电线路工程EPC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本工程承包商范围内的合同价格为40833100元整;价格调整:本工程为包干价,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如部分项目取消,则需相应从承包总价中扣除,具体应按承包商报价(含报价原则)执行。
而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协鑫公司不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付款。其理由为合同中约定‘如部分项目取消,应从承包总价中扣除’,实际上西点公司有价值约500万元的项目没有实施,应从合同承包总价中扣除。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时不是看合同的表面形式,而应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还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价格为准。所以,涉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是可调整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可看出合同是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中关于‘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并完成合同竣工结算审计后15天之内付款到合同价格的95%’及‘在业主确认竣工结算书并完成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15天之内,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提出最终付款申请……’表述的‘审计’从合同全文内容及含义理解,双方并不是以进行竣工审计结算来作为支付价款的最终依据以及以此确定案涉工程的最终价款,因此,协鑫公司关于涉案工程要以审计部门审计的价格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认工程应付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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